可以。
個體工商戶設立
1.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
①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
②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2. 經營者住所,以經營者身份證載明住址為準。
3. 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本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分別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應當注明經營場所的面積和從業(yè)人數(shù)。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4. 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5.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表述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yè)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xié)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填寫應當標明經營場所所在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及村、街道的門牌號碼。
7. 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名,請勿使用圓珠筆。
8. 在選擇的類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